截至目前,《条例》已经实施了5年,5年时间,中国保安行业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很多新兴保安行业领域诞生,《条例》势必需要结合新的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特别是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行业发展的新趋势,作出前瞻性调整。
(一)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保安法律体系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出台,打破了我国保安服务业在立法上一直没有一部高位阶法律规范的历史。它使我国保安业的管理依据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关政策以及散见于一些国家行政法规中的规定和部分地方性法规,发展为较系统、全面的行政法规,但其法律位阶还有待提高。相信制定《保安法》将会是今后保安立法的趋势。但目前在时机尚未成熟的阶段,宜采取的做法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范对保安服务业的管理。适当时机应积极推进修改《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明确允许发展海外民事安全力量,更好地体现对发展海外安保业务的法律支持和保障,积极使保安企业在海外提供保安服务中享有国内业务开展所不具有的特别权限,如随身护卫中枪支使用权、特种装甲车辆的使用权等,同时兼顾与服务开展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接轨,最大限度地减少国际之间和区之间的法律冲突,为中国保安企业海外业务顺利拓展创造良好条件。
与此同时,各地也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切实推进保安服务业自身的体制改革,进一步形成包括法规、规章在内的较为完善的保安服务业法律体系,不断总结实施经验,在一些特殊领域开展试点试验,为着手拟定《保安法》打下坚实基础,最终将中国保安服务业纳入法制化的健康轨道,,
(二)进一步规范细化经营范畴
若要缩短中国与国外安保业问的发展差距,就必须要打破中国安保业经营范畴的束缚,进一步明确、细化和拓展中国保安服务业的服务类型。建}义借鉴国际行业标准,逐步明确私人侦探业的合法性并规范其从业权利和义务,将风险管控、危机管理归类为保安服务,并逐步将信息安全、舆情监督等适当纳入服务领域,提升保安服务业的信息化水平,引导保安行业逐步向能够提供综合化、专业性、“一站式”保安服务与产品的方向发展。
其中,着重要尽快研究和规范海外保安业务的开展和监管,明确业务领域和服务标准。例如,加强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航运业保安协会、波罗的海国际海运理事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借鉴航运业保安协会对私人海事保安公司提出的强制认证方案的审查程序,即:尽职调查(主要是公司资质、注册资金与财务状况、保险状况、法律状况),系统检查(查证公司基础设施和相应经营状况的系统证明文件)、实地检查(实地业务审查和检查)三个阶段,制定海外私人武装安保等特殊服务业务领域经营资质的审核和准入标准,确保其企业经营能力。而对开展海外保安服务业务的国内保安企业,可以参照国内保安企业开展武装押运守护业务的立法模式,对企业的从业的资质标准在开展国内业务的资质基础上,增加海外从业必备包括人员资质(含专业技能、海外从业经验、外语水平)、企业注册资本的结构与形式、符合国际认可标准的技术防范设施、法律规范和保险状况等特别规定,提升从业资质起点,增强中国保安企业在国际安保市场上的综合竞争力。
(三)不断加强适应我国教育体制改革趋势的高端安保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建设
高端保安人才的培育和储备是引领保安业服务品质整体提升的关键。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的从业资质和从业人员执照制度。在保安员从业标准中进一步细化相应特殊岗位的准入标准、培训内容、考核形式和定期接受继续教育、行业协会专门委员会的资质评估、定期注册、监督和信用管理体系等,保护高端保安从业人员的从业积极性与职业荣誉感。另一方面,要通过《条例》的引导,推进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和保安员职业教育标准的完善和整合,建立健全高端保安人才的教育和评估体系。
总之,为适应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发展的全新格局和“走出去”战略的全面推进,《条例》在进一步总结过去5年实施经验的同时,要积极面对未来行业发展的需要,以法制化、国际化、市场化、现代化为发展目标,充分发挥《条例》对保安行业发展的推动、监督和保障作用,迎接我国保安行业跨越式发展新阶段的来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