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新常态”,需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调整制度,完善政策,建设可持续增长的经济与和谐公平的社会。保安服务业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上其承担安全防范业务的特殊性,作为主管部门的公安机关,如何适应新常态、改革和加强保安工作,尤其是依法强化保安监管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值得认真思索和科学谋划。
国务院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施行以来,已经过去了5年多的时间。《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这些规定确立了保安服务业的行政监管主体是公安机关,并在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明确了省级公安机关、没区市的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保安服务业的监管主体是公安机关,并以行政规章的形式明确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承担和履行监管职责。那么,在新常态下,作为保安服务业监管主体的公安机关到底应该管理什么,设置什么样的机构组织、人员才能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尤其是如何适应形势的变化,通过有效的管理、引导保安队伍充分发挥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的辅警作用,对于做好新时期的社会治安防范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