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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东西价格便宜,出了质量问题销售方就可以不负责吗?

发布日期:2015年7月7日 来源:www.dgbaoan.net 已浏览5059次

案情:

华某准备筹建一大型超市,在进行店面装璜过程中需要使用一批地面砖。2003年7月26日,华某与仇某经协商达成买卖地面砖的口头协议,协议华某向仇某购买规格为50cm×50cm的地面砖469块,每块2.80元。不久后,仇某将一批没有标注具体的生产厂名、厂址和产品合格证的地面砖送至华某处。同年8月,华某将地面砖铺设完毕,并支付全部瓷砖款1312元。半个月后,华某铺设的地面砖出现表面剥落和磨损等严重质量问题,遂与仇某进行交涉。仇某也到现场进行了察看,辩解称,所出售的地面砖价格低廉,存在质量问题是可以理解的,双方对处理结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华某将仇某告上法庭。

经庭审,法院认为华某与仇某达成的口头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仇某作为地面砖的销售者,向华某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地面砖,影响了华某店面的装璜环境。鉴于地面砖已经铺设无法更换或退货,依据《合同法》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责令仇某双倍返还瓷砖款2624元,并赔偿经济损失8722.75元。

说法:

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销售者出售的商品价格便宜,是否仍需对售出的产品承担质量保证的义务。

在实际中,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交易时,双方应当本着公平的交易原则,充分体现各自的真实意思,使双方的交易目的得以有效实现。公平交易的核心主要表现在产品质量和价格合理两个方面。一方面消费者有权以合理价格购买到合格的产品,另一方面,销售者以合理价格出售产品时应当保障产品的质量。实现这两个核心的平衡,前提必须是销售者要保证出售产品的质量符合有关的标准,这也是销售者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又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六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必须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内容。因此,本案中的销售者仇某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保障义务,出售了不合格的产品,其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销售者在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时也有一个例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这也是售出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销售者唯一免责情形。

在本案中,仇某所出售的地面砖不仅不符合产品出售时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而且在产品使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合格的现象,因此可认定为仇某出售的地面砖为不合格产品。在仇某没有证据证明华某在购买时已经知道地面砖不合格的情况下,就要对出售不合格的地面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价格便宜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辩称理由是缺乏法律据的,法院基于上述法规对本案作出的判决是合理的。

在此,希望广大保安员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睁大“慧眼”。不能只因价格便宜而盲目购买,必须要对所购买的商品进行认真的观察和研究,防止受骗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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