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访问广东弘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弘盾保安集团旗下子网站
热门关键词:
东莞工厂保安服务|
东莞企业保安服务|
东莞临时保安服务|
物业保安服务|
首页 » 弘盾保安资讯中心 » 常见问题 » 保安员擅自离职带来的负面影响及注意事项

保安员擅自离职带来的负面影响及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5年5月12日 来源:www.dgbaoan.net 已浏览7029次

保安员频繁离职一直困扰着保安服务业,已成为保安业界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然而,保安员“不辞而别”的情形,对于保安服务公司及用人单位来说就显得更为“棘手”。本文着重从法律角度分析保安员、保安服务公司或用人单位在保安员离职情形中的法律关系与责任。

保安员“不辞而别”的影响

所谓“不辞而别”,就是员工在不通知用人单位或不履行任何离职手续的情形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作为当今社会行业中离职极为严重的保安业来说,保安员“不辞而别”现象也时有发生,势必对保安业发展与稳定带来一定的冲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作无法正常衔接。保安员突然“消失”,令保安服务公司及用人单位措手不及,一时无法为用人单位调配合适保安员。即使保安服务公司对保安员进行调配,新的保安员对用人单位工作不了解,同样也会导致用人单位某些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甚至给用人单位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二、影响保安服务公司信誉。保安员“不辞而别”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某些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必然抱怨保安服务公司,长久下去必将影响保安服务公司的道德诚信与公司信誉,从而引发用人单位对保安服务公司的信任危机。

三、增加保安服务公司运行成本。《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保安员培训一般而言,包括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而保安员离职后,保安服务公司又需要花费人力、财力和时间去招聘合格保安员并进行相关教育培训,必然增加了保安服务公司教育培训的投资成本。

四、面临劳动合同纠纷风险。对于保安员“不辞而别”现象,大多数保安服务公司管理层及人事部门能高度重视。因为保安员的“不辞而别”并不意味着保安员已与保安服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只是处于不明确状态。如规避不慎,必将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劳动合同纠纷。事实上,因保安员“不辞而别”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在现实中时有发生。

保安员离职中的法律关系

现实中,保安员离职主要有辞职、开除、“不辞而别”等情形。当然,“不辞而别”情形是不为大众所认可的,有道德和法律方面因由。现行国家法律中对员工离职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从员工、用人单位两方面进行法律规范,既对员工进行了法律保障,又对用人单位进行了法律保障,也形成相对成熟的法律规范。

一、保安员辞职权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对员工离职进行了相关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员工离职应有的相关权益。如: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l、绝对离职权。可以看出法律明确赋予了保安员辞职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就是说保安员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且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无须任何实质条件。

2、30日前告知义务。同时,也对保安员离职提出了相关义务要求,即需要离职保安员履行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

3、书面形式告知。值得注意的是在保安员离职时还需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方可。

4、无须用人单位同意。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前提下,就无须再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保安员离职的绝对权益。对于超过30日的,离职保安员就可以直接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用人单位就必须为保安员办理离职手续,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予以拒绝。

5、特别期限。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对试用期内的保安员离职进行了特别法律规范。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赋予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合同权。用人单位与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即便合同尚未到期,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同样可依法提前解除合同。此处着重分析出现法定事由后用人单位享有的合法解除权。法定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用人单位单方面即时解除权。如果保安员存在以下主观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提前通知保安员:(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当保安员存在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只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通知保安员,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即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1)保安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保安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用人单位濒临破产的。当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时,只要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即使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也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4、例外情形。即便用人单位有以上提到的合法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如果保安员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J清形。

三、保安员违法离职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条文中明确规定了保安员违法离职情形时,离职者理应承担对用人单位进行相关经济赔偿责任。

l、违反法定条件。一方面赋予了保安员绝对的离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赔偿损失请求权利,但前提之一是保安员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才享有对离职保安员的赔偿请求权。

2、违反约定(保密)事项。如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上述法规条文中明确规定,如保安员违反约定(保密)事项时,用人单位也享有对离职保安员的赔偿请求权。

3、造成经济损失。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定条件、劳动合同约定内容或劳动合同约定保密事项时,并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享有对离职保安员一定的经济赔偿请求权。

4、经济赔偿范围。经济赔偿请求权范围主要有:(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四、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法律责任。

当保安员被保安服务公司或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被“离职”者依法享有对用人单位一定的赔偿请求权。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凭借自己强势地位,随意或武断解除与保安员劳动合同关系,严重损害了处于弱势地位的保安员的合法权益。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安员离职中的注意事项

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离职问题都进行了明确规范。但现实生活中,因保安员、保安服务公司或用人单位在具体适用离职相关法律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导致保安员与保安服务公司或用人单位之间矛盾纠纷时有发生。为此,笔者以法律的视角来阐述保安员、保安服务公司或用人单位如何避免因离职而引发矛盾纠纷。

一、保安员注意事项。

保安服务业是高流失率的行业。现实中,时常发生保安员与保安服务公司或用人单位因离职而引发矛盾纠纷。因此,对于保安员来说,很有必要掌握现行法律中关于离职问题的相关法律规范。

l、加强责任心。由于保安服务业自身的特点,部分保安员文化素质、道德修养不高,因此生活中时常发生一些保安员不想干了,一声招呼不打就立马走人的情形,让保安服务公司及用人单位措手不及,用人单位日常工作无法开展,以至于造成用人单位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保安员要加强道德素养方面的培养,要树立爱岗敬业的责任心,要有站好最后一班岗的责任意识。

2、履行提前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离职提前30日书面形式告知义务。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层面,离职保安员都应该向用人单位提前告知,让保安服务公司或用人单位有个缓冲过程,便于保安服务公司或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合适保安员接替日常性工作,也避免因日常工作无法开展而造成用人单位经济等损失,进而导致矛盾升级。

3、做好工作交接。由于保安员在岗期间做了大量的工作,对日常性工作比较了解,因此保安员在离职前需和保安服务公司或用人单位做好工作交接,便于新保安员上岗后及时熟悉工作要领及工作安排,不会因交接不畅而导致工作脱节。

4、完备相关手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是劳动者用于办理法定退工手续的文件,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失业保险待遇和劳动者的再就业。因此,保安员离职时,为了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及后期再就业,必须要求用人单位开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二、用人单位注意事项。

保安服务公司或用人单位管理者也充分认识到保安员高频离职的现状。同时,保安服务公司或用人单位与离职保安员之间的矛盾纠纷处置问题也随之而来。虽然,现在的用人单位管理者高度重视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建设,并且组建了企业法律团队。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在具体适用保安员离职法律方面依然存在一些瑕疵。对此,笔者认为,保安服务公司或用人单位在面对保安员离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履行提前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说,当用人单位一方解除与保安员劳动合同关系时,也应当提前30日告知保安员,以便于即将离职保安员有时间缓冲更好地去寻找再就业机会。

2、开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就是说,当保安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保安服务公司或用人单位应主动、及时为离职保安员开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便于为离职保安员办理档案、保险等手续,同时也为保安员离职后再就业提供便利。

3、保安员“不辞而别”情形发生时,向其送达解除合同证明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劳动者本人。就是说,只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送达离职保安员本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在现实中,一些保安员“不辞而别”情形时有发生,而部分保安服务公司或用人单位对此不够重视,认为人都走了还会有什么事。可结果是,有些“不辞而别”的保安员却反悔离职或要求保安服务公司或用人单位补偿“消失”期间的工资待遇等。而面对此类情形时,往往会发生一些不必要的矛盾纠纷或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保安服务公司或用人单位在遇到此类情形时,更要引起重视,可通过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恰当方式予以送达,同时保存好送达凭证,为后期发生矛盾纠纷时掌握主动权,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4、及时办理档案、保险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后15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只要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保安服务公司或用人单位就应及时为保安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不能因保安员工作交接没有完成或有其他未履行义务而拖延办理。

相关资讯
推荐服务
定制保安服务
个性保安服务
临时保安服务
皇家特勤保安服务
推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