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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之情不报,当负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4年4月10日 来源:www.dgbaoan.net 已浏览1868次

小杨在一个学校当保安,由于学校屋顶年久失修,每次下雨都会严重漏水,看到这种情况,小杨就及时报告给了校长,校长得知情况后,便让人将漏 水的地方补了补,可是某天下了暴雨,房屋倒塌,造成多人受伤,这种情况该谁来负责呢?《刑法》第138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 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根据《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的校长,在接到该校保安员反映后,已了解到校舍随时随地有倒塌的危险,不是迅速采取措施,派人翻修,而仅仅叫人对漏雨处进行简单 的遮堵,这表明他已预见到校舍有倒塌的危险,但因过于自信,认为简单遮堵可以避免校舍倒塌,于是没有对摇摇欲坠的校舍采取任何加固措施,也没有 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最后导致了多人死伤的严重后果。这种严重后果与张民不采取加固施的行为之间有着明显的因果联系,应为直接责任人员。因此, 张民的行为构成了教育设施重大安生事故罪。

该案例中,保安员小杨尽了自己应尽的责任,多次将学校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报告给该校校长。保安员在遇到类似小杨这种情况时,应该迅速将情况 反映给客户单位领导,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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