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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中被伤,保安有无责任?

发布日期:2013年9月20日 来源:www.dgbaoan.net 已浏览1939次

案例:

陈丽芳在东莞的某高校毕业后便留在了东莞,通过10年的奋斗,在2012年终于有了一套自己的房子。

房子位于东莞的一家高档小区内。 买之前陈丽芳特意观察了周边的地形和环境,感觉治安还不错,小区内的保安也很认真负责。

搬进来不久,陈丽芳就把在老家的父母接了过来。本来应该高兴的事情,最近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

原来,就在前两个月的一天中午, 陈丽芳的父母正在家中午休。没想到有人撬锁进来行窃,听见动静的父亲赶紧起来,小偷见情况不妙,就向陈丽芳的父亲捅了一刀而后跑掉。虽然扎得不深,但是毕竟年龄大了,赵父至今还躺在医院。

很快,陈丽芳就找到了小区物业的负责人,认为小区的保安没有尽到职责,应当赔偿陈丽芳父亲的医药费及精神损失。

物业公司则认为,保安员已经按照要求进行了正常的巡逻,没有发现异常,并没有违反规定。入室盗窃是他们无法预料的,不应当当承担责任。

提示:

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虽未与陈丽芳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但其已实际收取了业主、经营者的物业费,应视其已经形成了事实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公司与陈丽芳之间存在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并已经成立。物业管理的保安,应理解为为业主创造方便安全的条件,维护物业管辖范围内公共秩序良好与稳定,但它不是广义上的社会安全,保安不能等同于保镖,不能尝求被告确保小区内所有财产和人身的安全。本案物业公司已履行了保安义务,其无法阻止陈丽芳的父母家中被伤的发生,陈丽芳不能证明被告存在管理上的过错,那么被告就不承担业主、经营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是一般的侵权案件,适用的归责责任是过错责任。就是说本案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是物业公司在案例中有无过错,由于物业在本案中不存在违约过错,陈丽芳的父亲被伤的地点位于家中,作案时屋外无异常情况。纵使保安已经履行了正常的防范性安全保卫义务,也无法避免屋内这种突发性强、难以防范的犯罪行为的发生,由此可以认定物业不存在违约过错,与陈丽芳的父亲的受伤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案例中的物业对陈丽芳的父亲的受伤不承担民事责任。且陈丽芳的父亲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此事件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并非物业公司在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其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被告对超过其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 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 物业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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