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大专毕业的刘和君来到东莞保安公司当了一名普通的保安员,由于自身学历高,加上平时勤奋刻苦,努力工作。很快刘和君被保安公司任命为一名中队长。有了具体职务的刘和君除了要处理日常的工作外,身为团员的他,还参加了市共青团组织的许多活 动,担当志愿者,有时还会去找公司一些团员谈心。但凡是遇到刘和君参加类似的这些活动,保安公司就以缺勤处理,并且扣发一定的工资。为此感到不平的刘和君多次找公司的负责人反映情况,但是公司的负责人总是置之不理,或是说研究研究,但是他的工 资却总是被扣。刘和君觉得单位的做法非常不合道理。他觉得参加团组织的活动有些是政府部门组织的,不是为擅自离开岗位逃避劳动和工作而找借口。
一般来说,劳动者只有在提供留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社会劳动的情况下,才能够有权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则无权要求获取报酬。但是,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在几种特殊情况下,即使劳动者没有付出劳动,没有做出成绩,用人单位也廊当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 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由此可见,参加上述社会活动,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报酬。刘和君可以向单位的有关领导提出自己的想法,并拿出相关的文件,保安公司的领导会补发所有扣发的工资的;如果单位领导执意不肯补发给你工资,你可以向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刘和君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因为社会的活动而耽误自己的本职工作,保安公司做出相应的“处罚”,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可以理解的,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尽量调整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使其互补为好。吲时与保安公司领导之间有效的沟通也是必要的,如果可以使社会活动为队员创造更加良好的生活氛围,反过来促进公司工作的发展, 想必公司不但不会扣工资,而且会涨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