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大型商场从事保安工作,主要负责停车场的车辆停放管理今年3月14日上午9点左右,我在停车场发现一个黑色钱包。在 原地等了大约10分钟左右不见有人前来寻找,我就将钱包交到了商场前台,在商场值班经理的监督下,前台工作人员打开钱包发现里面除了 600元现金外,还有几张银行卡和一些名片,按照名片上提供的联系方 式,我们联系到了失主。2个小时之后,失主匆匆前来,在确认无误之后, 我们将钱包还给了他。 事后,同事小张开玩笑说:“这人太粗心大意了! 如果咱不联系他,他说不定还不知道钱包掉在哪里呢。”另外一名同事小 李则说:“不联系人家怎么行,咱要把这钱揣起来,岂不是犯法了?”小王 则反驳称钱是捡来的,又不是偷的,怎么能算犯法呢?听到他们的争论,商场里的其他人也参与进来,有人同意小王的说法,说还不还是良心的 事,跟犯不犯法没关系;有人则同意小李的说法,但具体为什么犯法又说不上来。总之,讨论半天谁也没有说服谁。我想请教一下,捡钱不还是不是犯法?
要讨论捡钱不还的法律责任,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就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 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 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问因此形成债务关系,受益 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不当得利的特征有三。首先,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 受害人。其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再次,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 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 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生活中不当得利的现象有很多,而拾得遗失物不还,据为已有是一种 典型的不当得利行为。依法应当归还失主。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 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 物,应当归还失主,凶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无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 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有二:
一、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 应返还原物。
二、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拾得的遗失物归自己所有是不合法的不当利益,遗失物遗失后仍归失 主所有,拾得人无权占为已有,应当 依法返还该不当取得之利益给失主: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由以上分析可见,如果将拾得物占为已有,拒不返还,不仅有悖社会 公德,在法律上也是侵权、违法行为: 另外,如果拾得物价值数额较大,拒不交出,将构成犯罪。我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 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