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小型工厂做保安员,有一次执勤过程中碰到工商局的人来检查,他们说明了来由,并出示了证件,也进行了必要的登记之后,我就让他们进去了。但没想到,事后单位保卫科的负责人找到我,将我批评了一顿,还告诉我以后再碰到工商、税务、卫生等单位的人前来, 一律说负责人不在,能不让进厂就不让进。实在不行也要想办法拖延时间,并及时告知他。如果下次再直接放行,就扣我工资。我该怎么办呢?
答疑解惑: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保安 员不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如果违法上述规定,则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另外,如果在妨碍公务的过程中采取了暴力、威胁等手段,则可能构成妨碍公务罪,即以暴力、威胁方法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 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机关、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 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 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若是发生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不但保安员要受到处罚,保安从业单位也会受到处罚。《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妨碍公务的后果是很严重的。所以,不管你的领导让你采取何种行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你都不应该实施。
另外,对于拒绝违法指令后的工资遭受克扣问题你大可放心,为了保护保安员在拒绝违法指令后权益能得到保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保卫科负责人的做法是不对的,你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