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日,《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国有保安公司面临体制改革,各地国有保安企业开始纷纷学习运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管理方法,吸收国外先进的保安管理理念,规范和完善企业法人制度,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运作规范的 现代保安企业管理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
《条例》 规定了建立健全市场准人、政府监管的机制,设定了保安服务经营者与保安月艮务从业人员的主体资格,明确了 保安服务合同的特殊要件,制定了保安服务行为规范与质量标准。这是保安行业的第一部行政法规,为整个 保安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随后公布施行的《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则进一步规范了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国有保安企业改制已经形成共识,它是我国保安业发展的正确方向。
国有保安企业的改制,就是改变公安机关管办合一的体制,按照管办分离的要求,引进竞争机制,允许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保安服务市场;就是打破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利用市场配置保安资源,培育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保安服务市场。在《条例》中不仅明确了私人办保安服务公司的合法性,还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这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将彻底退出保安业的经营舞台,不能沿袭以前的公安办保安的传统,在角色定位上不能既是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这是一个全局性和根本性的变革。这样的变革,从短期来看,现有的国有保安企业会受到严重的冲击;但从长期来看,无疑会加大保安服务市场的良性竞争、加快保安行业发展的速度。
《条例》明确要求自施行之日起,国有保安企业要在6个月内完成重新登记,其目的很明确,无非是为了 创造必要的市场条件和制度基础,推动我国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但是,我国保安服务业是改革开 放初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服务行业,当时的保安管理体制正是按计划经济的思维和管理模式确定的。保安队伍从一开始就是一支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的治安辅助力量,保安服务公司一开始就要求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的领导,主要负责人一般也是由公安机关选派。事实上,由于国有保安企业在推进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经济发展当中所做的特殊贡献,由于国有保安企业在保安服务业当中具有中流砥柱的作用,也由于国有保安企业在未来发展中的重要定位,国有保安企业的改制显然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应当经历一个渐进的过程。
就像我们20多年前一开始提出对保安业规范管理一样,在经历了一个比较长的过程后才初见成效。我 清楚地记得,部分省市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出台了有关文件,开始调整保安服务领域的多种关系。一直到 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和2000年公安部印 发的《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各地还在探索保安企业规范管理的工作。在这一过 程中,从国家政策方面看,规定了公安机关是保安服务业的行政管理机关、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独资开办、开办保安服务公司的条件、保安员条件、保安服务范围及保安员职责等内容;从行政法规来看,主要 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关保安服务业的相关规定。其中,《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娱乐场所应 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在这个过程中,全国大多数省市也都制定了保安服务管理办法、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地方性法规、规章。
2000年以来,在国家明确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主办的时候,少数地方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规定保安服务公司逐步由公安监管,社会经营。2005年12月,公安部在北京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了保安市场即将放开和保安立法即将出台的信息。这个信息,一方面预示着公安机关领导下的保安服务公司又将面临着一次体制改革,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相关部门看到保安行业存在的种种弊端,向所有保安服务公司发出信息,要求抓紧完成自身的转型,并在重组中扩大保安服务市场,规范经营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这样做,可以在全面放开后,得到稳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2006年3月,公安部决定将对保安服务的管理由公安机关既直接经办又负责监管,调整为 公安机关只负责监管。2009年出台的《条例》规定了允许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办保安服 务企业,逐步实现公安机关由“办保安”向“管保安”的转变。由此看来, 国有保安企业的改制应当先易后难,先行先试,稳步推进。
《条例》施行两年有余,而国有保安企业的改制存在难度,看起来好像保安业的改制陷入了僵局,公安机关 管办似乎难分离了,其实不然。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这样的改制是“伤筋动骨”的,比如人事安排和产权归属等直接涉及核心的利益关系,涉及公安、 国资委、财政、审计、劳动、人事等多个政府部门。因此,在各项配套措施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在准备工作不是很 充分的情况下,如果贸然改制,就很可能造成不良后果。国有保安企业改制应当怎样改?我看关键在于选择有利 于自身发展的途径,在时间上、空间上都不要“一刀切”,“灵活”是国有保安企业改制应遵循的首要选择。
企业改制有独资、合资、股份等多 种形式,保安服务公司作为一种特殊 行业,应当积极寻求符合自身发展的改制模式。在这个问题上,从已经改 制的情况看,大多数是整体移交。就是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把在保安服务公司任职的公安民警及公安机关专 项行政、事业编制的干部,从保安服务公司调回公安机关,把保安服务公司整体(包括人、财、物及债权、债务)移交给当地政府的国资部门管理,由国资部门决定改制的时间和形式。我们看到,有的国有保安服务公司已经进行了公司股份制改革,重组发展新的保安服务公司。他们从兼顾国家、集体、企业员工个人利益出发,做好企业 资产登记、清产核资、企业人员登记及企业人员身份确认、审计等工作,并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保安服务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全面评估,切实做到既保护国有资产和原投资主体的 权利,又维护企业员工的权益。
当然,国有保安企业的改制并非股份制一种途径,也可以尝试协议转让,就是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保安服务公司整体打包(包括员工债权、债务)协议转让给某个单位或者个人,一般是转让给现有保安服务公司管理的经理或者员工。此外,可以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经过评估,将保安服务公司整体打包(包括员工债权、债务)进入产权交易中心,由社会公开拍卖;可以从改制后国内保安市场稳定性出发,采取部分开放和政府机关控股两步走的做法,民营保安企业参与国有保安企业改革,这很可能是国有保安企业一条预期能够 取得成功的途径;也可以将改制后的保安服务公司投资主体改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其他体制不变。
国有保安企业的改制不论选择何种途径,都要正确处理好改制过程 中的人事去留关系。特别是在保安服务公司中具有民警身份的管理层 去留和现有社会上聘用的保安部经理、保安大队长及管理层干部的去留,妥善处理好公司现有员工的去留是这次改制中的一个重大的问题,也是一个关键所在。因此改制后有关保安企业人事去留、待遇等问题,必 须予以正确对待,科学决策,确保企业从业人员的稳定。高度重视改制过程中,保安企业和保安从业人员对 此的反应,及时收集掌握信息和意见建议,特别是保安从业人员的思想动态和反应,及时掌握发现不安定苗 头,做到防患于未然,保证平稳过渡。我欣赏一位从事多年保安工作的老总的观点,无论怎样改制都要从有利 于保安服务业科学发展的角度出发,都要从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都要从有利于发挥保安辅警作用的角度出发,都要从有利于保安员利益的角度出发。
保安业的改革阻力主要来自于人的观念,我们应当实事求是地逐步实现对保安服务业的改革,以促进其健康而有序地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