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所医院当保安,上周五,医院病人格外多,有小偷趁此机会偷窃病患的钱包,被我们发现,于是我和几个队员合围他,谁知被小偷警觉到了,小偷立即向医院外面跑,我和同事们赶紧去追。当追出医院大门口时,我的同事张某将在医院附近的二马路菜市场买菜的王老太撞到。我们急忙将王老太背至医院诊治,后王老太住院100天,伤情经鉴定:L1、2椎体压缩性骨折,左尺横骨远端骨折,骨痂形成,轻度成角,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
意外发生之后,王老太家属找到医院,要求医院赔偿王老太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4万余元。医院则认为,张某是保安公司的雇员,和医院无劳动关系,保安公司与医院是服务合同关系,合同约定执勤中发生纠纷由保安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应找保安公司索赔。保安公司则认为,张某的行为是见义勇为,医院是受益方,应分担一定的损失。
补充说明一下,我和张某以及另外7名同事都是东莞市保安服务公司委派至医院从事保安工作的员工。保安公司与医院十年前即签订过保安服务合同,其后每年续签,至2012年虽未再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均同意继续并在实际履行原合同。原合同中约定:保安公司委派保安人员至医院,承担门卫和治安工作,在医院内值勤,医院付给保安公司保安服务费,在执勤过程中发生纠纷由保安公司负责处理。
案例分析:
你来信所述的这一案例,侵权法律关系的事实较为清楚,你同事张某被公司派往医院执行保安任务,在制止小偷的过程中不慎将王老太撞 倒导致其受伤,其行为应属于执行 职务中致人损害。我国《侵权责任 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 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因此,保安公司对王老太受伤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毋庸置疑。
那么,医院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呢?我认为,张某虽被派驻在医院工作,但与医院并无任何劳动或雇用关系,且在保安公司与医院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安执勤发生纠纷时由保安公司负责,因此要求医院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依据。至于保安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医院作为受益方应分担一定的损失,这一主张也难以成立。张某在工作中发现小偷并进行制止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 事务,而并非是见义勇为。
小编:李瑞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