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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东西丢失,可以在宿舍内互相搜查吗?

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8日 来源:www.dgbaoan.net 已浏览2476次

李勇锋是东莞某小区的保安员,到小区做保安还不到两个月,由于从小性格比较孤僻,和班里的队员关系相处不是很好,好在班长是他的老乡,对他也算是照顾有加。在今年10月的一天,李勇锋回到宿舍发现自己新买的MP4不见了,于是便怀疑是队友“偷”的。班长在李勇锋的要求下,把宿舍所有的队员集合在一起,要求大家把自己的箱子打开相互检查,甚至还要求大家互相搜身。本来平时大家就对李勇锋不满,这样一闹,许多队员都不听班长的,甚至声称要告到公司,认为李勇锋侵犯了大家的权利。

分析:

为了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法律对搜查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地方进行搜查。”此条规定的搜查权属于刑事侦查权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侦查权只能由公安、检察、国家安全机关行使。而且《刑事诉讼法》第111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山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总之, 搜查只能由法定的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除公安、检察、国家安全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都无权对他人进行人身搜查,否则就是违法行为,甚至构成《刑法》第245的非法搜查罪。

班队长虽然享有教育和管理保安员的权利,但并不享有法律规定的搜查权。班长在得知保安员的东西被偷后,指使保安员互相搜查,显然是对保安员人身权利的漠视和侵犯, 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提示:

保安员的MP4被人偷了,当然需要及时予以查清,但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班长的做法显然是不妥的,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一种侵犯保安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在这里提醒大家,要尊重他人的人格,在东西丢失时应向客户单位的保卫部门或当地派出所报告,千万不要自行解决,随意对他人实施搜身,否则触犯法律将后悔莫及。

对于小件物品的丢失,作为班队长要有解决问题的艺术,不必因小大大。即使真的有队员偷了,也不要当着所有队员的而进行解决。每个人都有自尊心,适当的宽容,有利于保安员知错就改。同时,李勇锋也应当从自身的性格中总结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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