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施行以来, 东莞保安服务公司作为公办保安服务企业,我们迅速组织 了学习,我认为机遇与挑战并存,在此, 我谈谈一些个人看法。
兼收并蓄,整合现有资源
以东莞为例,目前东莞市保安服务业有40余家公办保安公司,其中2家从事押运服务。从总体情况看,各公司经营状况不平衡,多数县区公司仍停留在 原始分散经营的模式上。大多数保安公司或保安组织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要求,最终 有可能被市场淘汰。为此,我认为,现有公办的保安公司可以以区域为基础, 通过评估、整合等方式向集团化模式发 展,使零星、散杂的保安服务得以规范统一,催生出具有代表性和品牌效应的 保安龙头企业,实现现有资源的合理配 置,进而达到保值、增值。
随着《条例》实施,势必给原有的 管理体制与经营模式带来极大冲击,保安公司走上市场后,行政手段的干预将 不复存在,现有的保安公司将面临改制 等一系列问题。若实行全盘私有化, 将国有企业基本上 都改为私人企业, 这肯定不行。因 为,从经济规律来 看,私有企业必然是以利润最大化为 原则,利多多于、 利少少干,无利不 于。而在一个国家 的经济生活中,总有那么一部分企业, 如公用事业、国防工业等,是不能完全 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正因为如此, 无论哪个国家,包括西方最发达的市 场经济国家在内,都还保有一些国有 企业,没有做到所谓的全盘私有化。 随着保安服务业的发展,在我国保安服 务业已成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成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 治安不可缺少的宝贵资源。因此,在保安服务业中国有占主导地位,有利于社会治安的稳定。
未雨绸缪,找准定位
《条例》将保安服务活动全部纳入公安机关监管,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作了规 定,这就要求公安机关的职能要转变。我认为,职能的转变不仅包括内容的转变,还 应包括职能方式,职能的重新配置以及相应机构的调整和改革。
一是要实现职能的外部转移。公安机关不能当“婆婆加老板”,必须由以往的“运 动员加裁判员”管办合一模式,完全转型为“裁判员”的监管角色。例如,广州市就 专门成立了广州市公安局保安管委办,各分局分别设立保安管委 办,派出所指定专门的保安管理人员。这就值得借鉴。
二是要实现职能的内部转移。按照必要集中与适当分散相 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各级职能部门的职能范围,合理配置和划 分职责分工,配齐、配强专门监管人员。比如,可以将各保安公司 退下来的那些懂经营、善管理的民警配到监管部门。一方面这些 民警对保安业务熟悉,能更快适应监管角色,另一方面,可以实现 对保安公司派驻民警的合理分流,将警力资源优化配置。
三是实现管理方式的转变,包括工作方式、工作作风、运行程 序等各个方面。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将单一行政手段,转向以综合运用 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比如,在现有公办保安服务企业 中,特别是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涉及到枪支的使用和管理,《条例”规定从事武装守护 押运的保安服务公司必须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但如果 现有派驻警察全部撤离,那么将在枪支监管上将不再像以前那样直接,会存在一定的 管理真空。为此,我们要兼顾我国国情,认真筹划。我认为,可以借鉴“警务村村通” 的模式,在整合押运公司的基础上,严格控制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 的数量和布局,同时在各公司建立“枪支监管室”(派驻人数可根据押运公司的规模 确定),把不定时突击抽查的管理改变成常态透明化的监控,实现“押运枪支监管司司 通”。